港、澳、台同胞、出境出国人员回国落户
发布日期:2018-05-10      来源:市公安局                    【打印】【关闭
 
  

事项名称

港、澳、台同胞、出境出国人员回国落户

办理机构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东胜区居民到区公安局户政大厅)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关于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受理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

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

2、护照;

3、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回国证明;

4、护照遗失的或被收缴或无入境签证的,须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全国统一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印章的证明,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回国证明,原户口簿复印件,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认定证明(何时回国、护照去向)。

办理地址

户籍窗口

办理电话

旗区各派出所,东胜3995766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分,下午14301730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

办理程序

1、户籍民警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2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上报旗(区)局审批;

3、审批后,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办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