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24     来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关闭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劳社办字〔2007〕271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提高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各地不再发放门诊医疗费补贴,统一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只享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相关待遇,不建立个人帐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左右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为其按当地标准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用,重点解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具体操作办法各统筹地区可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大病(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办法执行。所需费用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所在地医疗保险,不设立等待期,即当期缴费当期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统一由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设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指定单位负责代办相关事宜。
   四、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补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