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24     来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关闭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劳社办字〔2008〕219号

各盟市劳动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失业人员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要及时提供创业培训、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每人80元、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上述四项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当前促进就业中的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8〕107号)规定,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失业保险其它待遇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可适当提取部分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提取比例为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额度的50%,纳入统筹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一并使用。鉴于当前形势,提取的促进就业的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侧重用于经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当前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职工的转业转岗培训和社会保险补贴,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三、加快失业保险基金盟市级统筹步伐,2008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完成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2009年底前,其他盟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盟级统筹。同时,要及时、足额上解下拨失业保险调剂金,充分发挥失业保险调剂作用。
  四、建立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监控制度。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失业预警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加强监控,每个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2-3个以上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与之建立联系走访制度,加强引导与监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控情况,从发文之日起,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所列内容,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有关情况报送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处。
  五、加大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全区专项就业服务活动有利时机,进行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力争做到失业保险政策家喻户晓。
  联系人:郑玉玲    联系电话:0471-66062736606274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应对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可能导致企业大规模裁员问题,切实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要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的作用。失业保险经办人员要主动到破产倒闭企业、裁员较多企业开展工作,准确掌握企业失业人员情况,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一个不落地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落实医疗补助金等待遇。对符合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条件的农民工,要实行“受理、审批、发放“一条龙服务,将一次性生活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继续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9号)文件精神,加快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并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新形势新要求,动态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二、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要按规定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并适度提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两项补贴“的补贴标准和使用比例,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地区,要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