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两孩”政策
发布日期:2018-05-10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打印】【关闭
 
  

内蒙古自治区启动 “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细则 

    

  一、“单独两孩”政策覆盖的对象范围 

  (一)执行“单独两孩”政策的范围 

  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二)独生子女的界定 

  “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现存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 

  单独夫妻的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再适用单独两孩政策。 

  二、“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程序要求 

  《条例(修正案)》公布并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之日起,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审批程序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需经夫妻双方申请,由旗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具体程序如下: 

  夫妻双方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到本自治区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旗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 

  一方为自治区户籍的单独夫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在本自治区一方户籍所在地区申请再生育。 

  (二)材料要求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盖章并注明婚育情况的《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内所辖盟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外盟市户籍的,由外省、外盟市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及县(市、区)级人口(卫生)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本自治区一方户籍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2、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本人为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交: 

  1)其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其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父(母)死亡的由其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卫生)计生部门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3)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 

  5、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已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供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遗失的,由本人作出相关的书面承诺。 

  (三)审批时间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当依法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在材料齐全并真实有效情况下,本着“即来即审”的原则优先进行审核,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三、相关政策衔接 

  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合法生育是指育龄夫妻生育时符合当时本地实施的生育政策并办理了行政确认和行政审批程序。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 

  2014331日《条例(修正案)》公布之前生育的,属于违法生育,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生育行为发生时本自治区施行的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处理。在《条例(修正案)》公布之后,单独夫妇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政策内生育。原则上要在孩子出生前按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办理的要在六个月内补办。 

  2015年起,将“单独两孩”生育审批纳入再生育审批常规性管理范围。 

  (二)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1.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之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2.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奖励规定执行。 

  (三)奖励扶助制度 

  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妻再生育子女后,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奖励扶助政策条件的,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