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发布日期:2018-05-10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关闭
 
  
  事项分类:行政服务

  对象:个人

  责任部门:鄂尔多斯市人社局

  联系电话:0477-8586157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办理地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市一中西时代文明商城西楼一楼窗口

  申请条件:《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时间:2004年629日实施时间:200471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94项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时间:2005614日 实施时间:2005101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二)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四)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五)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理材料: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原件(1),复印件(1)  

  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原件(1),复印件(1 

  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原件(1)    

  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原件(1)  

  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原件(1),复印件(1)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 原件(1)    

  表格下载: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就业申请登记表

  收费情况:无收费

  办理流程:

   

 
  附件:《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