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审查
发布日期:2015-03-16      来源:市卫生局                    【打印】【关闭
 
  

医疗广告审查

办事程序:

接受申请材料 → 初审 → 初审通过后正式受理 → 审核、批准 →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办事条件:

1、医疗广告审核表:经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盖章后,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

2、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由医疗机构填写清楚,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3、附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广告内容中相应诊疗科目至少一名医生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至少一名护士的注册证书,开展了医学检验等辅助业务的,还需提供至少一名相应人员的上岗证,以上证书可以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4、成品样件:影视广告需提供镜头脚本(格式见附件),广播广告需提供广播文案(格式见附件),平面广告提供小样,内容中需标注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位置和形式;成品样件还需提供镜头脚本、广播文案、平面小样的电子版本;

5、其他注意事项:医疗机构申报医疗广告时,需严格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策划广告内容(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不得涂改,可以选择选项目策划广告,但不得增加或更改项目。诊疗科目应按《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顺序排列。

6、领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时,应提交广告成品样件的电子版本。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