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24     来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关闭


鄂尔多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
鄂劳社发[2008]39号
各旗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 加强失业人员管理,控制失业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失业调控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方案》(内劳社办〔2004〕2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大中型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重组工作
    对于大中型企业关闭破产或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对于企业分流安置方案,依照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市旗区审核。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注意把握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重组的节奏和力度,避免大量失业人员出现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区。企业关闭破产、改制重组裁员数量较大、安置任务较重的地区和企业,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建立失业预警机制
    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对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的从业人员和就业转失业人员的增减情况进行监测,用人单位出现10人以上失业人员时,以文件形式报就业部门备案,超过20人以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对年度内可能发生的失业规模、人员数量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就业压力、社会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支付压力等情况进行预测分析,并从政策措施和资金渠道上作好应急准备。失业保险基金处于警戒状态时,各旗区要及时掌握进入失业保险的人员数量,把握资金要求的变化趋势,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情况,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
    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2008年实现市级统筹。鼓励用人单位开展转业转岗培训,自行消化本单位富余人员。对关闭破产企业失业人员重新上岗和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实现身份转变和岗位转换给予培训补贴。企业在关闭破产后通过资产重组、拍卖等形式安置职工和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自行消化富余人员达到原企业职工总数30%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不超过原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2/3额度的培训补贴;不足30%的,补贴金额酌情递减。
    四、完善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制度,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用人单位出现失业人员后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周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受理的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备案,提供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并填写《失业人员情况表》,办理失业人员档案转移手续。失业人员档案移交由其原所在单位劳资部门负责办理,档案移接交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劳资部门对失业人员就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是否享受失业救济金、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共同进行确认。经确认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失业人员档案移交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失业人员档案时间定为每月7至10日(遇公休或节假日顺延)。
附:《失业人员情况表》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