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发布日期:2016-08-24     来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关闭


  根据《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中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二》规定,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企业职工个人一般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将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