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农牧民进城就业的基本政策
发布日期:2016-08-24     来源:                                     【打印】【关闭


  国家为了加强对农牧民进城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对输入地、输出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作出规定。这既是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工作的依据,也是农牧民工自觉配合有关部门的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据。

  (一)进城就业要有序

  农牧民有序进城就业,对于促进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牧民收入,满足城市劳动力需求,统筹城乡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对进城就业农牧民实行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政策。要求各地清理和取消对农牧民进城就业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及不合理限制。

  国家高度重视改善农牧民进城就业环境。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改善对农牧民进城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切实维护进城就业农牧民的合法权益,积极研究制定适合农牧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政策,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力市场。

  (二)管理、服务高要求

  国家对农牧民工实行属地管理。要求输入地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简化农牧民进城就业手续,做好进城就业农牧民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使用农牧民工的单位和农牧民工现居住地的社区组织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把农牧民工的就业和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卫生防病、子女教育、法律服务工作等,列入各有关部门和社区的责任范围。

  ●公安部门及时为进城就业农牧民在现居住地办理暂住证。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进城就业农牧民的劳动管理与就业服务。

  ●教育部门和学校对进城就业农牧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禁止收取额外费用。

  (三)劳务输出组织好

  国家要求输出地的政府职能部门发挥作用,形成合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各地统筹做好开拓劳务市场、收集发布劳务信息、培训劳务人员、组织劳务输出、协调劳务管理、提供劳务服务和法律咨询、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等工作。

  ●加强跨省劳务工作和乡镇劳动服务工作,积极建立劳务基地,大力发展劳务协作,通过订单、定向输出,提高农牧民外出务工组织程度。

  ●制定扶持政策,规范发展劳务派遣组织,为农牧民进城就业提供职业介绍、培训、管理和维护权益“一条龙”服务。

  (四)职业介绍紧跟上

  城市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向进城就业农牧民开放,并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登记求职的农牧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开设面向农牧民工的服务窗口或建立专门的服务场所,集中为农牧民工提供就业服务。

  (五)培训工作应加强

  国家重视提高农牧民工的素质,要求各级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和鼓励农牧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要求对农牧民工开展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农牧民工培训经费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农牧民工个人共同负担。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六)不合理收费须取消

  国家要求取消针对农牧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收费,如暂住费、暂住(流动)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和外地(外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等,严禁越权对农牧民工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防止变换手法继续向农牧民工乱收费。

  为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经营性服务的收费必须符合“自愿、有偿”的原则。

  (七)合法权益必维护

  ●国家要求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对各行业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清理。在清欠的同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

  ●国家要求使用农牧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农牧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重点行业加强监察执法,严厉查处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使用童工以及劳动条件恶劣等违法行为。

  ●及时处理农牧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并视情况减免应由农牧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

  ●大中城市开通“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做好对农牧民工的咨询服务工作。

  ●支持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农牧民工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