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6-08-24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关闭


我国劳动争议有哪些处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县、市、市辖区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负担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企业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 职工代表

  2. 企业代表

  3. 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

  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

  (二)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调解;

  (四)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也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当事人如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证人的姓名与住所。申请书内容有欠缺的,当事人可在仲裁委员会指导下进行补正。 

  仲裁申诉时效、办案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办案时效:仲裁裁决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如何确定管辖的?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条件有哪些?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 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2. 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 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的劳争议,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仲裁庭开庭裁决,一般按《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7条的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当庭裁决的,应当在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