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发布日期:2016-08-24     来源:                                     【打印】【关闭


  

  各盟市劳动保障局,满州里、二连浩特市劳动保障局,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结合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精神,现就我区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对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范围

  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从2007年8月1日起,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应由用人单位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应到实际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三、劳动用工备案的程序及内容

  (一)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调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备案花名册一份;

  4、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份;

  5、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一份;

  6、签订《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

  (二)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

  4、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份;

  5、双方签订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一份。

  (三)其他情况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用人单位注销的,应在注销后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的复印件一份;

  3、法人代表变更后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宣布注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一份。

  四、搞好协调配合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工作,加强统一领导,指定机构、配备人员牵头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劳动工资、就业(职业介绍)、监察、仲裁、统计信息等相关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各项涉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相互衔接,实现资源共享,避免相同内容重复备案。

  五、做好劳动用工备案服务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提供有关劳动用工备案表格的下载服务,公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流程,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劳动用工备案可以采取直接备案、邮寄备案和网络备案等方式办理,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尽量实行网络备案方式。

  六、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提前通告、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等手段,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要建立劳动者查询举报渠道,方便劳动者及时查询用人单位是否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备案的内容是否真实等情况。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促使用人单位主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对不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例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七、充分发挥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在政府宏观管理和市场监管中的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劳动用工备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存量、变量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为制定劳动保障政策提供决策依据。特别是要通过劳动用工备案,动态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