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群众来访接待及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6-08-24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关闭


 

     鄂尔多斯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群众来访接待及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一、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

举报电话:8506352

二、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驻东胜区的中央、自治区企业及在市本级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由用工所在地的旗、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管辖。

三、建立接待群众来访及受理举报专人值班制度,重大节日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员负责接待来访及受理举报工作,同时建立群众来访记录本和电话举报记录本。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对举报属实,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相关监察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情况属实,监察员应立案受理;

四、监察员必须态度和蔼、认真负责的履行职责,原原本本地做好记录并及时整理,提出拟办意见报送支队分管领导签批。接受举报人电话或者信函举报,负责接待的监察员应如实记录,进行登记;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属政策咨询的,认真讲解答复;

1)属一般性劳动违法行为,监察员应当场解决处理及时与有关方面联系;

2)凡符合劳动保障受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监察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受理;

3)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2年内为受理期限;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主办监察员报请支队领导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5)对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限期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监察员拟请支队领导及主管局申请当地管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告知举报、投诉人依照诉讼司法程序办理;

六、转请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监察支队应随时进行检查或者抽查。

七、劳动保障监察员应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格执行,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二)徇私舞弊的;

  (三)泄漏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四)泄漏举报情况的;

  (五)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八、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举报人在工作、工资和福利待遇及人身安全方面受到侵害。对伤害、打击举报人的主要责任者,必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