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缴费数额核定
发布日期:2016-08-24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关闭


鄂就发[2010]12

鄂尔多斯市就业局关于调整二○一○年

失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通知

 

各旗区就业局、市直各缴费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精神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鄂府办函[2008]163号)文件要求,我市将从5月份起调整2010年失业保险征缴基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标准

2010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684元作为征缴依据。基数最低标准按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210元执行,月平均工资不足2210元的按2210元基数核定;基数最高标准按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1052元执行;月平均工资高于11052元的按11052元缴费基数核定。

二、缴费工资基数的核定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有关规定,核定缴费基数必须由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报表、财务决算报表。实行定额工资的人员,以上年度十二月份工资表和财务报表为准。实行季节性工资、计件工资、效益工资和年薪制的,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据实申报。

三、具体要求:

1、用人单位须将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和本《通知》一并在单位公示。职工若发现本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与实际应发工资(含奖金)不相符时,应要求单位予以纠正。单位不纠正的,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就业局失业保险科举报。

2、市本级各参保单位每年须以U盘拷贝电子表格和纸质材料两种形式同时将工资基数报至市社保局征管科失业保险业务工作人员。

3、市本级各参保单位务必在2010525日前到市社保局以U盘和纸质材料报送新缴费基数,如不按时间要求申报基数,按停保处理。当月如有人员增减变动,必须和新申报基数一起报送,一并变动人数和缴费基数。

4、各旗区就业局按本通知缴费基数尽快制定方案,调整本旗区缴费基数。

联系人:张鼎   电话:13948472116

           

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