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
发布日期:2016-08-24     来源:人社局                                     【打印】【关闭


各旗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十一部委、自治区十二厅局文件精神,为了将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现就《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凡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经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指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㈡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指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㈢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指国有企业因兼并破产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㈣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它就业转失业人员。

㈤失业登记后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人员。具体指以下三类人员:1、失业保险待遇期满;2、解除劳动关系;3、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下列人员不能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通知》下发前(即2002年9月30日前)已经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它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程序

㈠个人申请。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需持本人户口和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5张,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填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审批登记表》,并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需持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书》;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及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证》;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一次性安置的人员需持《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分流时经济补偿相关证明;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它失业人员。需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低保领取证》、《失业证》;

5.其它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持《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分流时经济补偿相关证明。

㈡社区及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要在5日内完成申领人的再就业及收入状况调查核实和张榜公示工作,无异议者,在《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审批登记表》上备注意见,由经办人签字,加盖社区居委会公章后报街道(乡苏木镇)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盖章(未建立基层劳动保障机构的地区,由街道办事处和乡苏木镇政府审核盖章),符合条件者报旗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㈢旗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旗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在2日内完成对申领者的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者,由分管领导、经办人员在《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审批登记表》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栏内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由市旗(区)就业局具体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各旗区要将本地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花名册统一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㈣中央、自治区驻地企业和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中央、自治区驻地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工作由各旗区负责;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工作由东胜区人事劳动局统一安排部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市就业局发放。

㈤其它事项。

1、下岗失业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在申请《再就业优惠证》时,由市旗(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大龄再就业援助对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2、《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审批登记表》一式四份,社区居委会、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就业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与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一并存档备案。

三、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要求

㈠《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㈡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旗区劳动保障部门、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居委会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监督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情况,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详细记载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项目和额度。

㈢《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未经检验的《再就业优惠证》视同作废。

㈣旗区劳动保障部门、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建立《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公示制度和举报制度,旗区劳动保障部门、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居委会都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以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于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一经发现,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追回按政策享受的资金,并给予两倍以上的罚款;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政策滥发、变卖《再就业优惠证》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旗区劳动保障部门、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居委会一定要高度重视《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层层负责,严格把关,责任到人,切实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