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08-24     来源:市教育局                                     【打印】【关闭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涉牧专业学生免除学费。现就我区免学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免学费工作的重大意义

  发展职业教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逐步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是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继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目前,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大部分来自农村牧区和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做起,对于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培养大量的技能型人才,加快我区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富民与强区协调推进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免学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免学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行“中央政策引导、省级统筹安排、积极稳妥起步、逐步推进实施”的基本原则。

  (二)实施范围。按照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对各类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行免学费政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涉农专业为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桑蚕、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1类专业。

  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由财政给予补助。

  我区中等职业学校中大部分城市户籍学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特别是下岗职工和低保家庭的学生占一定比例,为减轻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自治区决定在执行国家免学费政策的基础上,将中等职业学校城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也纳入免学费实施范围。

  2009年秋季学期,我区对33个牧业旗县就读于本盟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实施了免学费政策。为进一步体现自治区党委、政府对牧民子女的关心,并与国家的免学费政策相衔接,自治区将原政策调整为:对在自治区境内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33个牧业旗县中的牧业户籍学生和城镇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学费政策。

  (三)免学费标准。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自治区财政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标准核定各盟市免学费补助资金,各盟市可根据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的具体收费标准分配免学费补助资金。

  (四)补助方式。中等职业学校一、二、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在校人数的25%确定。第一、二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国家实施范围内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自治区扩大实施范围所需的免学费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第三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得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涉牧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由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学校顶岗实习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实施免学费政策的配套改革措施

  在实行免学费政策的同时,中等职业教育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向导,坚持多元化办学,大力推进改革和创新,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提升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一)建立“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办学模式

  要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结合、课堂教学与岗位技能培训结合、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创新教材应用、教学方式和专业设置,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牧区、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机制。要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教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建立针对学生、教师和学校的质量评价体系,形成多方参与、内外结合的评价机制。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技能课教师补充机制。要探索建立聘请企业在职或退休技术人员担任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的机制。同时,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度。

  (四)建立健全就业准入的政策法规。要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的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政策;改革行政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按岗位实际需要确定用人标准。

  在实施免学费政策的同时,自治区相关部门要选择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改革创新示范。

  四、实施免学费政策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盟市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中等职业学校要把免学费和深化改革作为工作重点,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自治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免学费和深化改革的指导与协调工作。

  (二)落实经费责任,强化预算管理。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应分担的资金,确保免学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要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免学费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

  2009年秋季以来已经收取学费的,应按照政策要求将属于免受学费范围的资金如数退还给政策享受人员,做到先退还,后补助。

  (三)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自治区有关部门要依据培养成本,制定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的规定,2012年秋季学期前,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相关标准。各地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四)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尤其要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并定期公布不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五)部门通力合作,狠抓监督检查。各级财政、价格、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中等职业学校改革发展和免学费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六)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深刻领会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精神实质,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免学费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免学费工作顺利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